我們有限合伙企業想通過原來的有限合伙人轉讓部分財產份額給新的有限合伙人,按照工商局的規定,需要提供:
1. 新的合伙協議
2. 入伙協議
3. 變更決定書,
4. 新合伙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5. 全體合伙人對新合伙人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6. 原合伙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現在我們想問的問題是:
1. 我們在合伙協議約定普通合伙人有權修改合伙協議,那提供新的修訂的合伙協議是否可以只要普通合伙人簽字即可(合伙協議法第19條第2款)
2. 變更決定書、全體合伙人對新合伙人交付出資的確認書是否一定要全體合伙人簽署,因為根據合伙企業法第63條,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可以自行決定有限合伙人的退伙、入伙 。